关于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公告
- 上传时间: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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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公告
按照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铁岭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要求,现将2020年铁岭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单位范围
铁岭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且超过1.5%的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单位,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二、申请单位条件
1.残疾人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
2.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3.残疾人有具体的工作岗位;
4.实际支付残疾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为残疾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
三、超比例奖励标准
对超过1.5%的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超出人数以小数点前整数为准)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安置年度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奖励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实际安排人数。
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四、申报材料
申请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应填报《辽宁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资金申请表》(样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职工在编证明);
5.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安置年度1月-12月)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全年工资表(安置年度1月-12月);
7.承诺书。
五、相关要求
1.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10月26日至10月30日携带相关材料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超比例奖励。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子受理。
2.个体工商户和上一年度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不适用本办法。